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消債聲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消債聲字第33號聲請人 宋佳樹 代理人 林世昌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宋佳樹准予復權。
理由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前經本院以110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9
號裁定免責,該裁定並於民國110年5月27日確定,爰依法向本院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10年度消債職
聲免字第19號免責裁定暨確定證明書為證,且經本院依職權調閱相關卷宗查明屬實,堪信為真。是聲請人據以向本院為復權之聲請,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7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沛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7月12日
書記官邱筱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