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家親聲字第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停止親權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親聲字第242號聲請人 蔡昇良 代理人 施嘉鎮 律師
蔡筱莉 相對人 周月惠 代理人 黃淑齡 律師(法律扶助)上列當事人間停止親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上列聲請人請求相對人周月惠停止親權等事件,聲請人聲請時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同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繳納前開聲請費用,如逾期未補繳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周美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正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7日
書記官邱文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