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家財訴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家財訴字第11號上訴人即被告 何西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吳月珍 間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5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12萬2431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3萬31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被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逕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0年5月18日
書記官施嘉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