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525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525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5257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務人 陳春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參仟參佰捌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玖仟參佰參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玖仟貳佰陸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0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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