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審訴字第3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審訴字第333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潔甯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調偵字第10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黃潔甯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9月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李育仁
法官李冠宜法官陳秀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孟君中華民國11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