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家訴字第3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訴字第373號原告 馮靖博 上列原告與被告 馮則維 間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新台幣(下同)伍佰元,因被告對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原告乃訴請分割遺產,惟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致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不知或未查報標的價額者,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台幣17,335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另併命原告補正其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被繼承人 馮財善 之繼承系統表到院,特此裁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玉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26日
書記官高小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