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92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9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920號聲請人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高雄長庚紀念醫院法定代理人 陳肇隆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騰毓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伍佰元。(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63,077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款之規定,應徵裁判費1000元,台端僅繳納新台幣500元,應再補繳裁判費新台幣500元)
二、相對人林騰毓(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4年3月2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