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350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3500號債權人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書銘 代理人 陳信華 債務人 羅珮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陸萬陸仟伍佰柒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玖萬柒仟柒佰捌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依上開本金帳款之百分之二點五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以連續三個月為上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4月2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