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26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2610號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非訟代理人 林義騰 債務人森余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玉玲 債務人徐玉玲
余忠源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利息及違約金部分之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所示之借據附表。中華民國112年5月16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