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3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371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甲○○因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本院具保停止羈押。查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中坦承犯行,並有信用卡申請書、身分證、健保卡、扣繳憑單及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驗書等件在卷可稽,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於警詢、第一次偵查中冒名應訊,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本院前以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情事,認有羈押之必要,裁定羈押在案。茲因上項情事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消滅,本件聲請自應予以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5月15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白光華
法官曾淑娟法官楊志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胡勤義中華民國95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