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144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144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1444號聲請人 方嚲儀 (即 方敬茂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71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8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0月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杜慧玲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2年10月6日
書記官陳玉瓊附表:112年度除字第1444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73NY-00000000-12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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