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348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348號

債權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張智銓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債務人全體法定代理人同意其簽立契約之請求釋明文件影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1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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