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348號
債權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張智銓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債務人全體法定代理人同意其簽立契約之請求釋明文件影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1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348號
債權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張智銓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債務人全體法定代理人同意其簽立契約之請求釋明文件影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1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