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18號
上訴人 黃閔華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謝瀛文 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12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27,32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8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30日
民事庭法官許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30日
書記官鄒明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