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18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18號

上訴人 黃閔華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謝瀛文 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12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27,32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8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30日

民事庭法官許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30日

書記官鄒明家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