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3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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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322號

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陳詩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捌萬參仟肆佰捌拾壹元,及其中本金柒萬玖仟參佰肆拾貳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詩涵於109年12月間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經債權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111年11月底尚積欠債權人83,481元整未為清償(掛失費200元整、手續費1,060元整、消費款57,738元整、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21,604元整、已到期之利息2,179元整及違約金700元整),雖經債權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79,342元自111年12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另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所,懇請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仍在監所,請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1月3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聰慶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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