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6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6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61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代理人 張建文 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耘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3,58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3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112年度司促字第1617號編號尚欠本金(新臺幣)利息違約金起訖日(民國)年利率起訖日(民國)年利率123,586元自111年10月19日起至112年1月18日止1.845%自111年11月19日起至112年1月18日止0.1845%自112年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2.47%自112年1月19日起至112年5月18日止0.247%自112年5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0.494%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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