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0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0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062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金港選任辯護人黃紹文律師
徐美玉律師 黃溫信 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本件被告吳金港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李音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郭錦賢中華民國102年12月12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