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98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98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985號聲請人 宋嘉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51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9年9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12月9日
書記官陳昭綾┌─────────────────────────────────────┐│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 陳政嶸 │泰山鄉農會│98年9月5日│48,500元│0000000││├───┼─────┼─────┼──────┼─────┼─────┼──┤│002│ 王敬文 │大眾商業銀│98年8月25日│19,180元│0000000│││││行新莊分行│││││├───┼─────┼─────┼──────┼─────┼─────┼──┤│003│ 黃鄭麗月 │遠東國際商│98年9月3日│5,955元│0000000│││││業銀行板橋││││││││文化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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