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交訴字第8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交訴字第8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交訴字第84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6635號)暨移送併辦(98年度偵字第14651號),本院就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部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起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及移送併辦意旨書所述過失傷害罪部分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甲○○告訴被告乙○○過失傷害案件,檢察官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係告訴乃論之罪。茲因被告已與告訴人於本院98年12月10日審理時達成和解,經告訴人當庭以言詞撤回告訴,有本院98年12月10日審判筆錄1份附卷可參,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2月24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張瑛宗
法官鄭燕璘法官陳淑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謝國欽中華民國98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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