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全聲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全聲字第176號聲請人 林修禾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楷洋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前向本院聲請限期命相對人即債權人楷洋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就本院108年度司裁全字第1467號假扣押裁定所保全之請求起訴,業經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27日以108年度司全聲字第157號裁定准許在案。是聲請人就同一假扣押裁定再行聲請本院限期命相對人起訴,即核無必要,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4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郭志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