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4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436號原告 黃丕宗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淑美 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伍拾陸萬陸仟捌佰伍拾元,其中新臺幣壹佰萬元部分係於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後所為之追加,就此追加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3日
書記官陳宏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