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附民字第79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審附民字第79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審附民字第793號原告 吳泳辰 被告 力崑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如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如非刑事本案犯罪之被害人,即不得於刑事訴訟程序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次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告訴人所指述之犯罪涉案人僅被告 張玉芬 ,被告力崑倫於本案刑事程序中被訴詐欺案件,依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7年度偵字第14177號、106年度偵字第24492號、第6761號起訴書記載,並無涉犯本件被害人所指述之刑事犯罪,被告力崑倫亦非依民法應負損害賠償之人,則原告對被告力崑倫部分之損害賠償請求,揆諸前開說明,不得附帶於本件刑事訴訟程序提起之,原告之訴應予駁回;至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9月27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徐子涵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許家慧中華民國107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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