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40號原告 星展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訴訟代理人 蒲瑞嫻 被告美圓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翊鳳 被告 張宇君
林英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2月22日上午9時29分,在本院第30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7年1月29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郭銘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29日
書記官吳華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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