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2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2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223號聲請人 吳郭金寶 聲請人呈報穩誠不動產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23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23日
書記官倪金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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