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司拍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拍字第155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相對人 洪麗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
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洪麗雲於民國86年1月29日及民國87年5月19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840,000元及960,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86年1月25日起至民國126年1月25日及民國87年5月15日起至民國127年5月15日止,依法登記在案。茲因相對人於民國87年5月22日向聲請人借用1,500,000元,並有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清償期為民國104年5月22日,詎相對人自民國101年7月22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473,445元未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千元。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9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附表︰101年度司拍字第155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嘉義縣│民雄鄉│ 大丘 ││242-3│建│138│全部││││││園│││││││└──┴───┴────┴──┴───┴─────┴─┴──────┴───────┴──────┘┌─────────────────────────────────────────────────────────┐│附表(建物)︰101年度司拍字第155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編│建│││├──┬──┬──┬──┬──┬──┬──┬─┼───┬─┬─┤權利│││││││主要建築│││電│││││合│主要建│面│面││││││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第│第│梯││││││││積││備考││││││材料及│一│二│樓││││││築材料││││││號│號││││層│層│梯││││││││單│範圍│││││││房屋層數│││間│││││計│及用途│積│位│││├──┼──┼────┼────┼────┼──┼──┼──┼──┼──┼──┼──┼─┼───┼─┼─┼──┼──┤│001│270│嘉義縣民│嘉義縣民│住家用鋼│57.4│57.4│3.80│││││11││││全部│││││雄鄉大崎│雄鄉大丘│筋混凝土│2│2││││││8.│││││││││村十四甲│園段242-│加強磚造││││││││64│││││││││路385號│3地號│二層樓房││││││││││││││└──┴──┴────┴────┴────┴──┴──┴──┴──┴──┴──┴──┴─┴───┴─┴─┴──┴──┘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