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度上訴字第61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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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上訴字第6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上訴字第616號上訴人即被告 許銘湶 選任辯護人 吳剛魁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銘湶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年柒月貳拾玖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許銘湶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2、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100年4月29日執行羈押,至民國
100年7月28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0年7月29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
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7月1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憲義
法官邱永貴法官簡志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7月12日
書記官吳新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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