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107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被告 陳一中 ( 陳永田 之繼承人)
陳英偉 (陳永田之繼承人) 陳芬蘭 (陳永田之繼承人) 陳秀英 (陳永田之繼承人) 陳泰丞 (陳永田之繼承人) 陳李每 (陳永田之繼承人)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47,72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8,1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6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佩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9日
書記官楊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