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9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9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961號上訴人即被告元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立祥 被上訴人即原告 林進法
林進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3月18日本院102年度訴字第96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仟645萬3,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萬5,2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敘明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應一併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維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15日
書記官洪啟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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