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司催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催字第128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99年10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支票附表:99年度司催字第128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 陳志男 │有限責任淡水第一信│1,000,000元│FA0000000│97年5月23日││││用合作社八里分社││││├─┼─────────┼─────────┼─────────┼─────────┼─────────┤│2│陳志男│有限責任淡水第一信│899,000元│FA0000000│97年4月30日││││用合作社八里分社││││├─┼─────────┼─────────┼─────────┼─────────┼─────────┤│3│陳志男│有限責任淡水第一信│1,000,000元│FA0000000│97年6月15日││││用合作社八里分社││││├─┼─────────┼─────────┼─────────┼─────────┼─────────┤│4│陳志男│有限責任淡水第一信│1,000,000元│FA0000000│97年5月19日││││用合作社八里分社││││├─┼─────────┼─────────┼─────────┼─────────┼─────────┤│5│陳志男│有限責任淡水第一信│1,000,000元│FA0000000│97年6月1日││││用合作社八里分社││││├─┼─────────┼─────────┼─────────┼─────────┼─────────┤│6│陳志男│有限責任淡水第一信│294,000元│IE0000000│97年6月21日││││用合作社八里分社││││├─┼─────────┼─────────┼─────────┼─────────┼─────────┤│7│陳志男│有限責任淡水第一信│1,300,000元│IE0000000│97年6月14日││││用合作社八里分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