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小上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小上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仲介費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小上字第七三號
上訴人甲○○即ARC訴訟代理人 田定豔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好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仲介費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日本院中壢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壢小字第三一九號判決,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及理由:
一、上訴人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三日民事上訴狀當事人欄並無田定豔為訴訟代理人之記載,而該上訴狀具狀人、撰狀人欄下則分別載稱:「甲○○→人在國外」、「田定豔(代理人)」,然未據上訴人提出田定豔之訴訟委任狀,本院無從知悉田定豔是否確有合法之訴訟代理權,故有補正之必要。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三十二第二項、第四百六十三條、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五款之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經我國外交部駐外機構認證之田定豔受訴訟委任文件到院,逾期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八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邱瑞祥~B法官劉佩宜~B法官管靜怡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趙芳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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