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9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9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988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俊宇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義務辯護人 陳彥潔 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1299、21300、224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俊宇自民國壹佰壹拾參年壹月貳拾肆日起撤銷羈押,並解除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㈠被告黃俊宇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以其涉犯刑法第330條第1
項之加重強盜罪提起公訴,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5日訊問被告黃俊宇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羈押原因,並有羈押之必要,於同日裁定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並自112年12月15日起延長羈押2月在案。
㈡惟因被告黃俊宇另犯詐欺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2年
度金訴字第973號判決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並經本院准予由受囑託執行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借提執行,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1月22日112年執助竹字第5139號執行指揮書在卷可稽。是被告黃俊宇既因另案執行(執行起算日期:113年1月24日),則認原羈押原因已消滅,從而應自開始執行之日起即113年1月24日起撤銷羈押,並解除禁止接見通信,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月29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鄧鈞豪
法官林記弘法官范雅涵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雅婷中華民國113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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