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77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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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7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易字第77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文忠
洪裕雄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107年1月23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刑事第十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4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呂俊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4日
書記官張玉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