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8年度執消債更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8年執消債更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執消債更字第33號債務人歐清轉代理人 魯惠良 律師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上列當事人因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正本附件之更生方案中關於「每期可分配金額第1階段:1至12期5,00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每期可分配金額第1階段:1至12期12,000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該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設有明文。而上開規定,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之規定於更生程序亦有準用之。
二、查本院所為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其正本與原本不符,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7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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