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110號上訴人即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 代理人 盧錫銘 被上訴人即被告 洪綉雲
謝德謝品誼謝雪卿 謝雪靜 謝明定 謝雪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12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2月2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同年月28日合法送達上訴人,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弘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月6日
書記官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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