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16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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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1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163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振興選任辯護人劉惠利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0年度訴字第1163號),本院於100年12月26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犯罪事實欄第一之㈡段內所載「 詹木生 表示不方便,並稱要問問看 吳麗貞 」,及「吳麗貞表示自己將要去上班,無法親自處理,惟仍與詹木生共同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其中「詹木生」之部分均應更正為「林振興」。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犯罪事實欄第一之㈡段內所載「詹木生表示不方便,並稱要問問看吳麗貞」,及「吳麗貞表示自己將要去上班,無法親自處理,惟仍與詹木生共同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其中「詹木生」之部分應係指被告「林振興」,此部分乃顯係誤寫,依前開說明,自應依法更正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月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葉明松
法官汪曉君法官黃玉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1月6日
書記官黃鏽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