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3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3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36號聲請人 莊俊源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在民國111年7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記載的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持有如附表所記載的支票(下稱本件支票),因為不慎遺失,已經聲請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3號公示催告,並且在民國111年2月22日把裁定公告在法院的網站,現在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並沒有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因此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的規定,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本件支票前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3號公示催告,並且在111年2月22日把公示催告裁定公告在法院網站等情,已經本院調取前述公示催告卷宗查明無誤。前述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在111年6月22日屆滿,到目前為止,都沒有人申報權利以及提出原支票,也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可以證明。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本件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該准許。
三、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7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望民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7月26日
書記官林柑杏支票附表111年度除字第3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民國)票面金額(新臺幣)票據號碼1騰顥企業有限公司彰化銀行北嘉義分行111年2月10日54,480元PN00000002騰顥企業有限公司彰化銀行北嘉義分行111年2月10日30,000元PN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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