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侵訴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侵訴字第46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居嘉義市○區○○○路000巷000號0樓之0選任辯護人 彭大勇 律師 郭栢浚 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訂於110年12月28日上午9點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進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黃琴媛
法官孫淑玉法官吳彥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呈州中華民國110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