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智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智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智字第8號原告TatungCzechs.r.o(中譯名大同捷克股份有限公
司)法定代理人 范姜為靖 訴訟代理人 陳柏翰 律師被告TopVictoryInvestmentsLimited(中譯名冠捷
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宣建生 訴訟代理人 盧孟蔚 律師
陳贈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2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法定代理人「LORENZCHE
N」記載,應更正為「宣建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6月6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玉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7年6月6日
書記官鄭雅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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