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88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2883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朝崇 代理人 高鈺雯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 劉光璞 發支付命令事件,對本院於民國101年12月5日所為裁定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甚明。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定有明文。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故亦有上開規定之適用。
二、本件聲請更正部分業據本院裁定駁回確定,且查本件支付命令並無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聲請人聲請更正,不應准許。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6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