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1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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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3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312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提起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0月2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劉兆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0月24日
書記官龔紀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