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交訴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交訴字第24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莊天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調偵字第3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被告被訴肇事逃逸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提起公訴,而被告莊天星就肇事逃逸部分犯行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就肇事逃逸部分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至被告被訴過失傷害部分則由本院另行審結。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1月1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莊鎮遠
法官王廷法官吳珈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9日
書記官尤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