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聲字第2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聲字第2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行使權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聲字第239號聲請人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邱義鈞 、黃 邱惠霞 間行使權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關於通知相對人 黃邱惠霞 行使權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及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黃邱惠霞已於本件聲請前之民國112年1月28日死亡,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是相對人黃邱惠霞即已無當事人能力,且此情形無從補正,參諸首揭規定,本件關於通知相對人黃邱惠霞行使權利之聲請,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2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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