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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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17號原告 杜婷婷 訴訟代理人 孫大昕 律師上列當事人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依前開期限補繳之。但因原告受訴訟救助而暫免繳,惟本院仍應就訴訟標的價額為核定,倘對於此部核定有疑義仍得抗告救濟,先予敘明。
二、請原告提出被告 包嘉瑞吳艾玲 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2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薛侑倫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21日
書記官沈詩雅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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