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交字第14號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交字第14號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2年度交字第14號原告 何英英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事項應行補正,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準用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17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52條第1項關於「公文書應提出其原本或經認證之繕本或影本」之規定,於交通裁決事件亦有適用。查本件未據原告提出被告機關所製作之系爭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即裁字第82-VY0C01411號裁決書)正本或經認證之繕本(影本)等文件以資為證,致有起訴程式上之欠缺,原告應於期限內補正。(書狀請註明本件案號112年度交字第14號),並附繕本(影本)1份,俾利檢送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逾期未補正,將直接駁回原告起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2月21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薛侑倫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21日
書記官沈詩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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