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50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家豪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8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家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許家豪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臺灣高等法院分別判決、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1年10月確定,於民國108年3月1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8年12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8年12月27日法授矯字第10801949
671號函及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文號誤載為00000000000號)、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卷證,認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月6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陳柏榮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奎彰中華民國109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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