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5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5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518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聖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10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聖文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陳聖文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3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廖素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2日
書記官張慧儀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折算1日。│折算1日。│├────────┼──────────┼──────────┼──────────┤│犯罪日期│107年10月9日│107年12月27日│108年2月19日│├────────┼──────────┼──────────┼──────────┤│偵查(自訴)機關│桃園地檢107年度偵字│桃園地檢108年度偵字│新竹地檢108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33206號│第7633號│第3055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8年度壢簡字第213號│108年度審易字第724號│108年度易字第501號││├────┼──────────┼──────────┼──────────┤││判決日期│108年1月29日│108年6月21日│108年7月24日│├───┼────┼──────────┼──────────┼──────────┤││││││││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8年度壢簡字第213號│108年度審易字第724號│108年度易字第501號││├────┼──────────┼──────────┼──────────┤││判決│108年3月6日│108年7月15日│108年7月24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得易服社會勞動│會勞動│會勞動│會勞動││之罪││││├────────┼──────────┼──────────┼──────────┤│備註│桃園地檢108年度執更│桃園地檢108年度執更│新竹地檢108年度執字│││字第3719號(編號1、2│字第3719號(編號1、2│第5318號│││前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前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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