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3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346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政忠指定辯護人賴俊宏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政忠自民國壹佰零伍年叁月貳拾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曾政忠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等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規定,於民國104年12月24日執行羈押,至民國105年3月23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5年3月24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1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小琴
法官吳金玫法官楊捷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子真中華民國105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