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士簡字第1179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現另案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
字第934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犯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新台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
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337條、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
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9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陳介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馮衍燕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
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500元以下罰金。(罰金已提高30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