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救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救字第12號
抗 告 人 乙○○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甲○○間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抗告人對於中
華民國97年8月5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
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瑞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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