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上訴字第4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上訴字第421號上訴人即被告 彭壬學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中華民國106年12月8日所為106年度審訴字第130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7年4月19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2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麗珠
法官林家賢法官朱嘉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尤朝松中華民國107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