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6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6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618號聲請人 張為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許玫香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系爭3張本票之提示日為何,且分別具體敘明年、月、日。
二、請釋明起息日「本訴狀送達翌日」意旨為何?如為誤繕,請更正為『自本票裁定送達翌日起』。
三、相對人許玫香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7年5月24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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